劳动仲裁中的调解
引言
劳动仲裁制度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渠道。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方式,在劳动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中调解的法律基础、作用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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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主持调解。
第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作用
调解在劳动仲裁中具有以下作用:
化解矛盾,节省资源: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减少时间、金钱和情感上的成本。 维护劳动关系:调解有助于修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对抗。 提高仲裁效率:调解成功可以节省仲裁庭的审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 体现司法公允: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主持调解: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前主持调解。 组织调解:仲裁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调解的意义和程序,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仲裁员将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功: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将中止调解,进入仲裁程序。
需要注意的事项
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调解书一经制作,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调解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结论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是一种重要的非对抗性解决方式,具有化解矛盾、节省资源、维护劳动关系和提高仲裁效率等作用。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积极引导和促成调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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