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45 天期限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 45 天的期限是指工作日,而不是自然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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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 条第 2 款规定:“劳动者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 76 条规定:“本法所称工作日,是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全年休假天数的通知》(国办发〔2019〕11 号)规定,国家法定工作日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1 月 1 日、2 日(元旦) 2 月 4 日(春节,非工作日顺延至春节后) 4 月 5 日(清明节) 5 月 1 日(劳动节) 6 月 10 日(端午节) 9 月 10 日(中秋节) 10 月 1 日、2 日、3 日(国庆节)
工作日计算
劳动仲裁 45 天的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包括在期限内。例如,劳动争议发生在 2023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则仲裁申请的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共计工作日为 45 天(不包括 3 月 1 日)。
逾期申请的后果
如果劳动者逾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如果劳动者有正当理由,如因伤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逾期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受理。
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仲裁机构放假期间:如果仲裁机构在仲裁申请期限内放假,则期限顺延至仲裁机构恢复工作之日起。 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在仲裁申请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申请仲裁,则期限可以顺延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结论
劳动仲裁 45 天的期限是指工作日,劳动者应在该期限内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逾期申请可能会导致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