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院的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法院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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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时休息、社会保险费、工伤赔偿、职业病损害赔偿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者享受福利待遇发生的争议; 因解散、清算、合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导致劳动争议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者聘用、使用违法派遣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其他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受理条件
劳动仲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劳动争议事实。 有具体的劳动争议请求。 属于劳动仲裁法院受理的范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有劳动争议法律关系。 仲裁时效未过。
三、受理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案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法院提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清单。
2. 审查
劳动仲裁法院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
3. 组成仲裁庭
立案后,劳动仲裁法院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劳动仲裁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律师等组成。
4. 开庭调解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不成功的,进行仲裁。
5.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当对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劳动仲裁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或者裁决争议。
6. 裁决
经过审理,劳动仲裁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并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特殊程序
对于涉及职工群体利益重大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特殊程序处理,包括:
集体仲裁程序 跨地区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程序
五、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六、注意事项
申请仲裁应当及时,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程序,如实提供证据。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