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口头撤诉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随时撤回仲裁申请。口头撤诉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审中当庭表示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
中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在仲裁庭审结案前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但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仲裁庭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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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撤诉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在仲裁庭审中可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向仲裁庭表示撤回仲裁申请。 2. 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应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撤诉。 3. 做出决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撤诉,仲裁庭将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决,并制作撤诉笔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仲裁庭应继续审理。
撤诉效力 仲裁庭准许撤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程序即行终结。撤诉后,当事人对同一争议事项不得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特别注意 当事人撤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撤诉必须在仲裁庭审结案前提出。 撤诉须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委托代理人提出撤诉申请的,应提交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的,仲裁庭仍应继续审理。 撤诉后,当事人不可再就同一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
撤诉的原因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原因可能包括:
争议已通过协商解决; 证据不足,胜诉把握不大; 对方当事人态度强硬,调解无望; 希望换一种解决方式,如诉讼。
撤诉的优缺点 优点:
可以及时终止仲裁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 可以维护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缺点:
不能再就同一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已提交证据或证人,则白白浪费; 如果撤诉后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守信用,则丧失了维权途径。
建议 当事人在决定是否撤回仲裁申请时,应权衡利弊,慎重考虑。如果协商解决无望,证据充足,建议继续坚持仲裁程序,以免丧失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