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属地的劳动仲裁流程
概述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决,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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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
受理与立案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解
仲裁委立案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证据交换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交换证据。证据交换的方式包括提交证据清单、出示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庭依法审理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查明和认定。
裁决
仲裁庭审理后,应当在45日内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请求和争议的事实; 证据情况; 仲裁庭对案件的事实認定和法律適用觀點; 仲裁结果。
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对于跨省、跨市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地。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仲裁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仲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