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期调解是否计入时限
概述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包括调解和仲裁两个阶段。调解是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限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争议双方是否因调解而中止时限成为一个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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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规定
针对劳动仲裁前期调解是否计入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和解的,协商和解期间不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内。
争议焦点
调解与协商和解的区别在于,调解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员参与的争议解决过程,而协商和解是当事人自行进行的和解谈判。从《解释三》的规定可以看出,协商和解期间不计入时限,而调解是否属于协商和解,成为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前期调解是否计入时限存在两种观点:
计入时限说:认为调解属于协商和解性质,因此调解期间应当计入仲裁时限。 不计入时限说:认为调解是由仲裁机关主持,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且调解员参与其中,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因此调解期间不应计入仲裁时限。
主流观点
近些年来,不计入时限说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其理由主要有:
调解具有官方色彩:调解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员参与,具有较强的官方色彩。 调解与仲裁有衔接关系:调解与仲裁在职能上相互衔接,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不计入时限促进行争议解决:调解期间不计入时限,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促进争议的快速解决。
例外情况
不过,在个别特殊情况下,调解期间也可能被计入仲裁时限。例如,当调解因调解员的原因而长期拖延,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调解仍在进行中,此时应将调解期间计入仲裁时限。
结论
根据《解释三》规定和主流司法实践,劳动仲裁前期调解一般不计入仲裁时限。但个别特殊情况下,调解期间可能被计入时限。当事人在进行仲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仲裁申请,避免因超过仲裁时限而丧失仲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