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笔录的调取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开庭笔录作为重要证据,对于裁决结果至关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调取开庭笔录。本文将围绕劳动仲裁开庭笔录的调取问题,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论述。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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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明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姓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争议的事实、证据和仲裁庭的裁决。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庭送达的笔录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仲裁庭送达的笔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二、调取方式
1. 诉讼代理人调取
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调取开庭笔录。诉讼代理人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开庭笔录。
2. 当事人自行调取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开庭笔录。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调取笔录的申请。
三、注意事项
1. 时效
当事人提出调取开庭笔录的申请,应当在收到仲裁庭送达的笔录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 费用
调取开庭笔录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因各地仲裁委员会而异,当事人在申请调取笔录前应提前咨询。
3. 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庭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在收到笔录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 审查
仲裁庭在调取笔录时,应当对笔录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笔录存在遗漏或者错误,仲裁庭应当及时更正。
结语
劳动仲裁开庭笔录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或自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取笔录。需要注意的是,调取笔录应当在时效内提出,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当事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庭应当对笔录进行审查,并对遗漏或者错误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