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无答辩书的效力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制度中,答辩书是劳动仲裁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诉讼文书。劳动者申请仲裁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的效力
.jpg)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
这意味着,即使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仍可以依法审理该仲裁案件。然而,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行为对其自身利益存在不利影响。
未提交答辩书的后果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将承担举证责任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就仲裁请求的事实,由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有异议的,应当提出答辩理由并提供证据。
如果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则视为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未提出异议。此时,劳动者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即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
无答辩书裁决的瑕疵
虽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但无答辩书裁决仍存在一定的瑕疵。
一方面,缺席裁决违背了当事人享有公平听证权和辩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无答辩书裁决容易出现程序性错误,如劳动仲裁委员会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裁决结果不公正。
建议
为了避免无答辩书裁决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参加劳动仲裁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答辩书应当包含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对劳动者仲裁请求逐一进行答辩。
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应当加强对无答辩书裁决的审查,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