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会提前调解吗?
中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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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仲裁委员会能否在受理案件之前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实践中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受理案件之前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争议事实,并尝试促成调解。
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1. 自愿原则
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2. 保密原则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交换的信息和意见应当保密。仲裁委员会负有为调解过程保密的义务。
3. 程序
调解一般由仲裁员主持进行。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主持下,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的优势
调解相对于仲裁具有以下优势:
节省时间和金钱:调解通常比仲裁程序更快捷、更经济。 当事人参与度高: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当事人参与度较高,更有利于解决争议。 维护当事人关系:调解可以避免公开对抗,有助于当事人之间保持或重建良好的关系。
调解的限制
调解也有一定的限制:
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法律适用复杂的问题,调解可能难以达成协议。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经过仲裁委员会确认后才能生效。
结语
中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仲裁案是否可以提前调解。但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经常会在受理案件之前尝试促成调解。调解是一种高效、经济且当事人参与度高的争议解决方式,但也有一定限制。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调解和仲裁的利弊,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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