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完毕的劳动监察受理吗?
简介
劳动监察是政府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在我国,劳动监察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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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监察的衔接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双方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机构主持下,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劳动监察机关在审查劳动争议时,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仲裁机构提供有关仲裁案件的材料。这意味着仲裁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以参考劳动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但劳动监察机关无权直接受理仲裁完毕的案件。
仲裁完毕后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监察:(一)劳动合同的履行、执行情况;(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工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实施情况;(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章的执行和集体合同的实施情况;(五)劳动争议处理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特定事项。
仲裁完毕后劳动监察的受理条件
劳动监察机关受理仲裁完毕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仲裁裁决未得到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裁决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 符合劳动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仲裁完毕后劳动监察的具体程序
当事人申请劳动监察机关受理仲裁完毕的案件时,应当向劳动监察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裁决书或裁定书; 申请书,说明仲裁裁决未履行、违法、不当的情形以及受理请求; 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劳动监察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结论
仲裁完毕后的劳动监察受理范围有限,仅限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特定事项。劳动监察机关受理仲裁完毕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仲裁裁决未得到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存在违法、不当情形以及符合劳动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