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打印规则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是证明双方主张事实的关键。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程序的正当性,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打印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仲裁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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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负责。仲裁庭对证据材料有权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判断。
该条规定赋予了仲裁庭审查证据的权力,也意味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行打印。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对证据打印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
1. 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应打印:当事人在提交申请书、答辩书、代理词等仲裁文书时,应当打印成书面形式。 2. 证据清单应打印: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附有证据清单,其中包括证据名称、来源以及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明内容。该证据清单也应当打印成书面形式。 3. 电子证据应当打印: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时,如果电子证据无法直接在仲裁庭庭审现场播放的,应当打印成书面形式。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进行打印。 4. 打印格式要求:打印的证据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适中,行距适当,纸张清洁。
证据打印的具体要求
根据《解释》的规定,证据打印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黑白打印:原则上证据材料应当黑白打印。特殊情况下,如证据材料包含颜色信息,才允许彩色打印。 单面打印:证据材料应当单面打印。 标准纸张:证据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打印。特殊情况下,如证据材料尺寸过大或过小,才允许使用其他尺寸的纸张。 打印页码:每页证据材料应当标明页码。 加盖印章:当事人应当在打印后的证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或者个人印章。
证据打印的重要性
证据打印在劳动仲裁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证据的真实性:打印后的证据材料更加便于仲裁庭核实和审查,减少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 提升仲裁效率:打印后的证据材料便于仲裁员查阅和分析,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打印后的证据材料为仲裁庭提供了一个客观和完整的证据基础,有助于保障仲裁的公正公平和程序的正当性。
其他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打印证据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保留原始证据:虽然证据经过打印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当保留原始证据。 及时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打印后的证据材料。 遵守仲裁庭的指示: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补充打印或重新打印。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工作。
在劳动仲裁中,打印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仲裁效率、确保仲裁公正性的重要程序性要求。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仲裁法》和《解释》的规定,打印证据材料,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