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执行日期的填写
劳动仲裁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日期是仲裁书生效并可强制执行的日期。根据中国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仲裁书的执行日期。
仲裁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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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十五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申请法院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日期的填写
劳动仲裁书的执行日期一般由仲裁委员会填写,并盖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日期的填写方式如下:
仲裁书生效十五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申请法院执行,则仲裁书的执行日期为裁决书作出后第十六日;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的,则仲裁书的执行日期为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之日。
执行期限
劳动仲裁书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超过一年未申请执行的,仲裁书失效。
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书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仲裁书原件、申请执行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法院受理后,将通知被执行人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劳动仲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活动,或者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中途退出仲裁; 劳动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劳动争议事项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语
劳动仲裁书执行日期的正确填写对仲裁书的生效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填写和申请执行,以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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