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止
简介
劳动仲裁中止是指劳动仲裁程序在特定情况下被暂时搁置,直到某些条件得到满足或事件发生为止。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中,劳动仲裁中止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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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仲裁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
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的; 当事人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且中止事由消除后即行恢复仲裁的; 劳动争议涉及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 法院已受理同一劳动争议案件。
中止的程序
当出现中止事由时,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中止的期限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在中止期间,仲裁程序暂停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解除中止,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中止事由已经消除,则应当解除中止,恢复仲裁程序。
中止期间的权利保护
在中止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例如,当事人有权申请中止仲裁的复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中止后的处理
中止事由消除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恢复仲裁程序。恢复仲裁程序后,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特殊中止情形
除了上述一般中止情形外,中国法律还规定了特殊中止情形。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恢复进行。
意义
劳动仲裁中止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中止仲裁程序,可以避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裁决的错误或不公正,并保障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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