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材料写作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材料是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材料包括:
1.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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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所有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现的载体,包括:
合同、协定、通知、公告等 工资单、加班单、考勤记录等 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明细 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
2. 物证
物证是指自然物或人造物,包括:
工具、设备、产品等 劳动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 伤害鉴定报告等
3.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可以是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员工、第三方等。
4.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影像、声音等形式记录的材料,包括:
监控录像、录音录像 劳动过程中的照片、视频
证据材料的写作要求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真实性:证据材料必须真实客观,不能伪造、变造或隐瞒。 合法性:证据材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关联性: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关。 充分性: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形式性:书证应原件提交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物证应提供实物或照片;证人证言应经仲裁庭质证;视听资料应附说明文字。
证据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并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收集证据时应注意:
搜证范围:收集所有可能证明主张的证据材料。 搜证渠道:从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第三方等渠道收集证据。 保存证据:妥善保管证据材料,防止灭失或损坏。 证据目录: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编制成目录,方便仲裁庭审查。
证据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立案时提交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随仲裁申请书附送。未及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以不予采纳。
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查
仲裁庭根据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等方面,审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仲裁庭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证据原件等。
证据规则的运用
劳动仲裁中适用以下证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优势原则: доказательств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