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jpg)
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婚姻登记地管辖原则: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对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特别规定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律还规定了以下特别管辖规定:
与抚养权纠纷相关的离婚案件:对与抚养权纠纷相关的离婚案件,由该抚养权纠纷的处理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对军人离婚案件,由军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军人部队驻扎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对涉外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管辖争议的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争议,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四、管辖法院的选择
当事人可以在以下两个或三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提起诉讼:
原告住所地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婚姻登记地的法院
五、管辖权的变更
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化,可以向新住所地的法院申请变更管辖法院。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如果军人调动工作,可以向新部队驻扎地的法院申请变更管辖法院。
六、管辖错误的后果
如果法院对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七、管辖与送达
管辖法院确定后,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其他开庭通知。送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法院提出异议。
八、管辖与审理期限
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六个月内审结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九、管辖权的效力
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离婚案件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