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被起诉方备案的法律规定
引论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被起诉方(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备案备受关注。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探讨被起诉方在劳动仲裁中的备案权利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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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五)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是否可以备案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材料中需要包含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因此,被起诉方(即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以明确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备案的时机和方式
被起诉方应当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后尽快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一般不迟于仲裁庭开庭审理前。备案材料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应当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电子备案材料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电子平台提交。
备案材料
被起诉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 被申请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备案的效果
被起诉方及时提交备案材料,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仲裁委员会及时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被起诉方未及时备案,仲裁委员会可能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从而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特殊情况下的备案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被起诉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特殊备案申请:
被起诉方无法联系或送达的 被起诉方涉嫌恶意逃避责任的 其他特殊情况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特殊备案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结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中的被起诉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被起诉方应当及时提交备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起诉方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