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引言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当劳动关系中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分析劳动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劳动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仲裁法》第7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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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上述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均可依法申请仲裁。
争议范围的限定 《仲裁法》第29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因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关系中止或者解除后发生的争议;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根据该规定,以下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争议,如因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关系已经中止或解除的争议,如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不得再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 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按照《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规定进行。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仲裁 受理仲裁 调查取证 开庭审理 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审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并可以依法撤销或变更仲裁裁决。
结语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纠纷一般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仲裁受理范围,可以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对于劳动合同效力或合法性、劳动关系中止或解除后发生的争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纠纷,避免因错过仲裁时效而丧失仲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