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局如何撤诉仲裁:法律指南
简介
在广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撤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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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条例》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已提出的仲裁申请,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五天内提出撤诉申请;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庭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裁决。
撤诉程序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撤诉:
1. 提交撤诉申请: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说明撤诉理由。 2. 仲裁庭审查:仲裁庭收到撤诉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撤诉条件,仲裁庭将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 3. 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撤诉效力
撤诉后,仲裁程序即行终止。撤诉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院诉讼
如果在撤诉期限内,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劳动仲裁委未准许撤诉,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撤诉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 撤诉申请应在仲裁庭开庭审理前提交。 撤诉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撤诉的后果。
结论
撤诉仲裁是广州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撤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撤诉。撤诉后,仲裁程序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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