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书送达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劳动仲裁书的送达对于劳动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中国法律对劳动仲裁书的送达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动仲裁书送达的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和送达效力,为劳动仲裁当事人提供实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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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仲裁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结果、仲裁理由、当事人履行期限、不服仲裁裁决的申诉期限和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
送达方式
劳动仲裁书的送达主要有两种方式:
1. 直接送达
仲裁员直接将劳动仲裁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应当签收,并注明送达日期和时间。
2. 邮寄送达
仲裁员将劳动仲裁书以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收件人领取之日起视为送达。
送达效力
1. 直接送达
当事人拒不签收,仲裁员可以将其送达的经过、日期、原因记入笔录,并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
当事人拒收挂号信,经二次邮寄仍未领取,仲裁员可以将其邮寄的经过、日期、原因记入笔录,并视为送达。
3. 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地址不详,仲裁员可以在仲裁地张贴公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证明
仲裁员应当对劳动仲裁书的送达情况进行证明。证明方式包括:
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 邮寄送达的邮政回执 公告送达的公告 仲裁员记录的送达经过
其他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书应送达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其指定的送达地址。 送达时应有见证人在场。 对于盲人、聋哑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情况,仲裁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送达,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仲裁结果。
结语
劳动仲裁书的送达是劳动仲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中国法律对劳动仲裁书的送达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确保送达的合法、有效和及时。当事人应当配合劳动仲裁机构,及时查收劳动仲裁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