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与仲裁纠纷的处理机制:调解撤销仲裁的探讨
引言
劳动争议中,调解与仲裁作为两种常见的处理机制,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调解是否具有撤销仲裁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讨劳动调解与仲裁纠纷处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分析调解撤销仲裁的可能性。
.jpg)
劳动调解与仲裁的概述
1. 劳动调解
劳动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协助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调解具有自愿、保密、灵活的特点,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由经法律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裁决的活动。仲裁具有公正、及时、权威的特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能否撤销仲裁的争议
在实践中,对于调解是否具有撤销仲裁的效力,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调解效力优于仲裁
这一观点认为,调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优先于仲裁裁决,具有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
2. 仲裁效力高于调解
这一观点认为,劳动仲裁是法律授权的争议解决机制,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民事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不能对抗仲裁裁决,不能撤销仲裁裁决。
中国法律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调解与仲裁的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该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调解撤销仲裁的可能性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与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调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撤销仲裁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后,再次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机构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已经履行。如果调解协议有效并已经履行,则仲裁机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新的仲裁申请,从而间接实现调解撤销仲裁的效果。
司法实践的探索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调解撤销仲裁的可能性也出现了新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民事裁定指出:"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虽不能直接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仲裁请求的,仲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提出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违反集体合同、工资支付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确认。"
结论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调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撤销仲裁裁决。然而,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当事人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放弃仲裁请求,或通过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裁决无效的方式,间接实现调解撤销仲裁的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适用规则,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