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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不予受理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14 浏览量:937

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以法定理由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保障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可以不予受理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7条,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仲裁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审结的; (3)对仲裁裁决已经申请司法复核的; (4)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其中,第(4)款的范围较广,包括:

(a)申请仲裁时超过法定时效(一般为一年)的; (b)申请仲裁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例如非劳动关系当事人; (c)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例如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的审查

当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当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当事人资格、主体身份和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申请仲裁是否及时; 申请仲裁的材料是否齐全。

不予受理的程序

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争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天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违反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如下处理:

(1)维持不予受理决定; (2)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仲裁委员会受理; (3)裁定受理申请。

结语

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是保障仲裁程序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机制。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交仲裁申请材料。同时,申请人有权对不予受理决定申请司法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