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允许当事人到场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特别是是否享有到场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分析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到场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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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仲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以及提出申请。第十七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仲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参加仲裁调查,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劳动仲裁中的到场权
1. 当事人到场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参加劳动仲裁。当事人参加仲裁的方式包括到场参加听证、询问证人、质证辩论等。仲裁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到场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当事人到场参与仲裁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仲裁。代理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的仲裁权限。委托代理人到场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3. 仲裁庭主动调查 在必要时,仲裁庭可以主动调查取证。但仲裁庭在主动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相关证据材料,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有权申请仲裁庭补充调查取证。
4. 缺席仲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仲裁。仲裁庭应当综合考虑缺席原因、案件情况等因素,慎重作出缺席裁决。
当事人不到场的后果
当事人不到场参加仲裁的,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错过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可能丧失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可能会参照缺席仲裁的结果,对当事人不利。
保障当事人到场权的措施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到场权,仲裁庭应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载明仲裁时间、地点和程序; 告知当事人参加仲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到场权; 协助当事人解决交通、住宿等实际困难,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参加仲裁; 对无故不到场或故意拖延仲裁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结语
劳动仲裁当事人享有到场权,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到场权,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事人在参加仲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当事人应当充分行使到场权,积极参与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