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
一、引言
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其目的是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和约束,以实现婚姻关系的彻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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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书的内容
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标题:"(法院名称)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 2. 当事人信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 案情简介:简要陈述离婚诉讼的基本事实,包括当事人结婚时间、感情破裂原因等。 4. 调解经过:记载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调解人员的情况,以及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商内容。 5. 调解协议:包括以下方面: - 是否离婚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子女的抚养和监护 - 债务的承担 - 其他权利义务的约定 6. 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盖章。 7. 人民法院的印章和制作日期。
三、法律依据
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的制作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0条:规定离婚诉讼调解书应当载明调解协议的内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5条:规定调解书系人民法院制作的证据,当事人对调解书记载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承担反驳证明责任。
四、法律效力
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加盖印章后生效。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五、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的,可以对调解书进行修改或撤销。
六、执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七、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诉讼费:调解成功后,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3. 调解程序:调解通常由法官主持进行,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4. 调解书效力:离婚民事诉讼调解书一旦生效,原则上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但如果调解书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调解书的内容不符合事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