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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不让加班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11 浏览量:562

劳动仲裁案例不让加班

引言

加班一直是中国劳资双方争论不休的话题。劳动者认为加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用人单位则辩称,加班是业务需要,并且获得了劳动者的同意。近年来,关于加班的劳动仲裁案件日益增多,法院也对此类案件做出了大量的判例。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对劳动仲裁案例中关于加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

劳动仲裁案例不让加班吗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仲裁案例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关于加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班时间是否合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加班争议时,首先会对加班时间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加班时间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认定加班无效。 加班费标准:《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加班费的标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为其工资的3倍,非工作日加班为其工资的2倍,工作日加班为其工资的1.5倍。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加班争议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 加班协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加班争议时,会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协商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认定加班无效。

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有争议的,劳动者应先行证明其提供了加班劳动的事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加班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解读

案例一: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张某认为用人单位让其加班违法,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张某所在公司属于生产型企业,确实存在生产经营需要。但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加班时间是合理且经过与张某协商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无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加班费。

案例二: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业绩突出,经常被要求加班。但李某认为其加班时间过长,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因此,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查明,李某所在公司属于服务型企业,业务相对稳定。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加班时间是合理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无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加班费。

结论

劳动仲裁案例表明,劳动者对加班行为是否合法拥有较高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加班,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加班安排是合理的,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认定加班无效,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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