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山取消劳动仲裁申请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但申请人有时也会因各种原因需要取消申请。本文旨在阐述如何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山取消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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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申请的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仲裁申请人可以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取消申请的程序
1. 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姓名、申请撤回的仲裁申请号和简要理由。
2. 仲裁庭审查
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 中止仲裁程序
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中止仲裁程序。
4. 裁定
仲裁庭应当在中止仲裁程序后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许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注意要点
申请时间:申请人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申请。 撤回的后果:仲裁申请一旦被撤回,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撤回需要对方同意:在劳动争议主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需提交调解协议或调解书。 开庭后撤回: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征得仲裁庭的同意。
相关法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十条
实践中常见的取消仲裁申请的情形
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发现仲裁申请有误或遗漏重要事实; 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仲裁程序。
总结
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山取消劳动仲裁申请需要遵循上述程序和注意相关要点。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撤回申请的后果,并及时与仲裁庭沟通,确保撤回申请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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