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程序
一、诉讼主体
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 被告:收到离婚诉讼书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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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下落不明且经公告查找满三个月无法找到时)
三、诉讼程序
1. 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起诉状应载明原告、被告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清单等。
2. 传唤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被告应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附相关证据。
3. 举证、质证
原告、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 调解
在不违背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继续审理。
5. 宣判
法院根据证据,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内容包括准予离婚、判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
四、特殊情况
1.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颁发离婚证。
2. 缺席离婚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庭审过程中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3. 上诉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注意事项
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离婚原因。 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尊重司法程序,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判决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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