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关系收费:中国的法律条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劳动关系的费用主要由仲裁费、鉴定费和执行费等部分组成。相关法律条款主要包括:
一、仲裁费
.jpg)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仲裁费的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1%; 争议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8%; 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6%; 争议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4%; 争议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3%; 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2%; 争议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仲裁费为争议金额的0.1%。
最低仲裁费不得低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二、鉴定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劳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鉴定费用的分担原则为:
鉴定结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利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鉴定费用; 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利的,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从鉴定结论中受益的情况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
三、执行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执行费用,人民法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规定可以影响仲裁劳动关系的收费: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困难当事人减免仲裁费。 仲裁机构可以对恶意拖欠仲裁费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限制其参加仲裁、申请复议或申请执行等。 当事人可以与仲裁机构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或延期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