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费用收取方式
一、根据中国法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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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当支付仲裁费。但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的除外。 (二)仲裁费用的数额和收取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费用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下的,收取250元。 (二)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至50,000元的,收取500元。 (三)争议标的额为50,000元至100,000元的,收取1,000元。 (四)争议标的额为100,000元至200,000元的,收取1,500元。 (五)争议标的额为200,000元至500,000元的,收取2,000元。 (六)争议标的额为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收取3,000元。 (七)争议标的额为1,000,000元至2,000,000元的,收取4,000元。 (八)争议标的额为2,00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000元,增加500元。
争议标的额无法确定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仲裁费用。
三、收取方式
劳动仲裁费用的收取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正式提起仲裁时,应一次性预交全部仲裁费用。 (二)事后收费:劳动裁决作出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再向申请人收取仲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是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有社会救助的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减免仲裁费用。
四、其他规定
(一)仲裁费用于仲裁的组织、审理、调解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费用。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仲裁费用。 (三)仲裁费用一律使用人民币支付。 (四)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支付仲裁费用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