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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怎么诉讼离婚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09 浏览量:998

军婚离婚诉讼

在中国的婚姻法下,军婚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在离婚诉讼中也存在着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一、管辖权

军婚离婚怎么诉讼离婚

军婚离婚案件由军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军人一方部队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为军人的; 双方均已退出现役的; 军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起诉条件

军婚离婚的起诉条件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条件基本一致,包括:

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坚持离婚。

三、诉讼程序

军婚离婚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离婚程序基本一致,但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诉前调解:军人一方部队政治机关应当在受理离婚诉讼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出具调解书。 审判程序:审理军婚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军人一方部队政治机关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四、财产分割

军婚财产分割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基本一致,但有以下特殊规定:

军人一方的军龄补贴、复员费、退役金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军人一方在军婚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军人一方部队装备、住房等属于部队财产,不予分割。

五、子女抚养

军婚子女抚养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子女抚养基本一致,但有以下特殊规定:

军人一方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抚养子女的,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军人一方的工资收入水平计算。 军人一方因参战或者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牺牲、死亡的,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原所在部队负责。

六、特别规定

在军婚离婚诉讼中还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

军人一方未经军人一方部队驻地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军人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失踪满两年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军人一方被宣告死亡,其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军婚离婚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离婚诉讼在管辖权、起诉条件、诉讼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其基本原则和程序基本一致。因此,在处理军婚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军婚的特殊性,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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