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签字的法律要求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制度。仲裁委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中合同签字的要求也是程序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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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仲裁员签名、盖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盖章,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签字的效力
劳动仲裁中的签字,具有证明和确认的作用。仲裁员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书,以及裁决书的签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中约定的内容。如果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要求
劳动仲裁中需要签字的具体内容包括: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盖章,当事人签收。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盖章,送达当事人。 其他相关文件:如开庭记录、证据材料等,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处查阅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
如果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上签字,仲裁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当面拒绝:仲裁员将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并注明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 邮寄送达:仲裁委将调解书或裁决书邮寄给当事人,并注明送达日期。调解书或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醒
劳动仲裁中的签字,是仲裁程序的必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委的工作,及时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可能会影响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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