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间找工作:法律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可以同时提起劳动仲裁和在劳动仲裁期间找工作,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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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期间,可以随时向其他用人单位应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阻挠劳动者应聘工作;录用劳动者的单位不得解除原劳动合同。”
二、仲裁期间找工作的权利
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享有找工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正在劳动仲裁为由歧视、刁难或拒绝录用。劳动者应聘工作时,有权不告知或隐瞒劳动仲裁的事实。
三、新旧劳动合同的衔接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找到了新工作,可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与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相衔接,不得有间断。
四、旧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由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确定。如果劳动仲裁裁决或调解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原劳动合同自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五、仲裁费用分担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期间找到新工作,且劳动仲裁最终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原用人单位应承担仲裁费用。
六、注意要点
1. 谨慎应聘
劳动者应聘新工作时,应仔细考虑新工作与劳动仲裁的潜在影响。如果新工作与原劳动争议有密切关联或可能影响劳动仲裁结果,建议劳动者谨慎应聘。
2. 告知用人单位
虽然劳动者有权不告知新用人单位劳动仲裁的事实,但如果劳动仲裁可能影响新工作,建议劳动者主动告知用人单位,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
3. 保留证据
劳动者应妥善保留应聘材料、劳动合同副本等与找工作相关的证据,以备日后仲裁或诉讼所需。
总结
在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有权找工作,不受歧视或阻挠。新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与旧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时间相衔接。原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仲裁费用,如果裁决或调解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应谨慎应聘,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