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仲裁申请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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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工资、奖金、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计算等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等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或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的争议; 其他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机构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受理并审理厦门市范围内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三、仲裁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法》第六条,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得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得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申请程序
1. 提交仲裁申请书
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 发生劳动争议的经过、事实、证据和请求; 仲裁参与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其他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材料。
2. 受理
仲裁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通知书,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副本。
3. 开庭审理
仲裁委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仲裁庭开庭审理。开庭前,仲裁庭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仲裁的期限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超过一年期限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2. 仲裁费用
仲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书,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法律援助
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仲裁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 联系方式
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63号 电话:0592-22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