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解除合同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前解除合同和仲裁后解除合同两种情况。
仲裁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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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申请之前,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学鉴定结论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仲裁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仲裁后解除合同
在劳动仲裁已经受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因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罚款、责令恢复劳动关系等处理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纪、失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足 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足
在上述情形下,仲裁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