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近日告诉记者,她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但是在现场,一位张先生突然倒地,张先生的家属随即将张先生送医,但由于张先生最终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的死亡被家属们认定为是广场舞组织者的“锅”,于是乎家属一气之下把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告上法庭,杨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好心最终居然摇身一变成为了被告!
“其实我确实是希望我们社区的居民能有一个良好的社区氛围,也给一些退休的老人有一些事情可以做的方式,我完全是好心,现在没想到的是好心办了坏事。”但在家属这一方,他们并不是这么认为的,他们认为反倒主办者杨女士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记者在了解的过程当中得知,最终家属要求杨女士赔偿的所以金额包括在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金额在60万元左右。但据该案件的相关律师表示,杨女士在现场并没有延误救治的行为,反倒杨女士的救治非常及时。
最终,该案件的当庭法官给予了我们答案,他告诉记者:“原告这个亲属去世比较突然,他难以接受,所以说情理上我们表示理解,然后从法理上来说,因为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存在过错,所以说从法理上我们没办法支持原告,我们只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件因为事出特殊,所以目前已经盖棺定论,但对于此类行为,我们认为,广场舞目前是一个老年人娱乐的方式和方向,作为老年人应该以自己的身体为第一,如果自己身体有基础病以及一些不良的过往情况的,应该避免剧烈运动。广场舞可能出现的情况会有激烈,也会有轻松,而组织者不太可能照顾到所有舞蹈的老者。
法诠网相关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庭审认为,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