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能否庭前提交
在中国的劳动仲裁程序中,证据的提交时间备受关注。劳动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虽然该条文未明确规定证据提交的时间,但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庭前提交原则。
庭前提交证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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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规定虽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但劳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提交方面具有相通性,可参照适用。
(2)证据庭前提交有利于仲裁庭提前了解案情,提前进行证据审查,提高庭审效率。
庭前提交证据的要求
(1)形式规范:书证应清晰可辨,物证应妥善封装,视听资料应有载体,电子数据应有认证。
(2)提交期限:一般应在开庭前7日内提交。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向仲裁庭申请延长提交期限。
(3)提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
庭前提交证据的审查
(1)形式审查:仲裁庭应审查证据是否符合形式规范,是否有权属争议。
(2)真实性审查:仲裁庭应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伪造、变造的嫌疑。
(3)相关性审查:仲裁庭应审查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能证明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
庭前提交证据的异议
(1)异议主体:当事人对已提交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
(2)异议方式:异议应书面提出,并陈述异议理由。
(3)异议处理:仲裁庭应审查异议理由,并根据证据审查规则对证据是否予以采信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的庭中提交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证据无法庭前提交的,当事人可在庭审中向仲裁庭申请提交证据。但此类证据可能面临以下限制:
(1)仲裁庭对庭中提交的证据会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当事人说明无法庭前提交的正当理由。
(2)仲裁庭可根据庭审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信庭中提交的证据。
总而言之,在中国的劳动仲裁程序中,证据一般应遵循庭前提交原则。当事人应注意证据提交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庭中提交证据属于特殊情况,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