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抑或裁决
劳动仲裁是中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性质一直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劳动仲裁的性质进行探讨,分析其是否具有调解属性。
一、劳动仲裁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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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这表明劳动仲裁的本质是裁决,而不是调解。
二、调解的特征
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主要特征包括:
当事人自愿:调解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双方均应有意愿解决争议。 居间主持:调解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员不参与争议的实质性判断,仅引导当事人协商。 灵活妥协:调解结果不遵循既定的规则,而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灵活妥协。 非约束力:调解协议并非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
三、劳动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相同点:
劳动仲裁和调解都旨在解决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均享有陈述权和辩论权。 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不同点:
强制性:劳动仲裁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接受仲裁裁决。调解则基于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 约束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协议则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 程序性:劳动仲裁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调解则较为灵活,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结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劳动仲裁与调解的本质区别,可以认定劳动仲裁的性质是裁决,不具有调解属性。
尽管劳动仲裁中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但调解仅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促成当事人达成自愿协议,并不影响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正确理解劳动仲裁的性质,充分发挥其裁决作用,保障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