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立案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下列劳动争议有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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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安全卫生发生的争议; 其他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不能立案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包括: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例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仲裁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例如,劳动者本人未申请仲裁,而是由他人代为申请。 仲裁事项已经其他途径处理。例如,劳动争议已经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全。例如,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 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例如,仲裁申请未经书面形式或者未签名、盖章。 仲裁争议没有事实依据。例如,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仲裁申请滥用权利。例如,劳动者多次申请仲裁同一事项。 仲裁申请对社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仲裁申请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利益。
三、特殊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例如: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因劳动报酬产生的债务纠纷。 涉及劳动争议的刑事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劳动争议。
四、立案审查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劳动者补充提供证据或修改仲裁申请。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五、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如果劳动者的仲裁申请被不予立案,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不予立案并不代表劳动者的权利无法获得保护。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