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仲裁如何申请撤诉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享有撤诉的权利。撤诉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自愿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放弃仲裁请求,并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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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撤诉申请自愿提出,不受他人胁迫或欺诈; 仲裁庭尚未对此劳动争议作出裁决。
撤诉的程序
单位申请撤诉,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附上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撤诉申请应载明以下事项:
仲裁请求人(单位)名称和地址; 劳动争议简要案情; 撤诉的理由; 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撤诉的效力
仲裁委员会收到撤诉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准许撤诉,并终止仲裁程序。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再次申请仲裁。ただし、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解决争议。
撤诉后的费用
撤诉后,仲裁费用由撤诉人(单位)承担。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的,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仲裁费用的50%。
特别注意
撤诉申请应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提出,否则将视为无效。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委员会确认后,该和解协议具有与仲裁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通过撤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可以节省仲裁时间和费用,避免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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