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劳动仲裁的程序
1. 确定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劳动报酬、工时、假期、保险、福利、培训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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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仲裁
(1)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申请主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3)申请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3.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
4. 提交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管辖权一般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签订地确定。
5. 仲裁受理
(1)仲裁受理条件: (a)仲裁申请符合受理范围。 (b)仲裁申请书内容完备。 (c)不存在仲裁前置程序。 (2)受理方式: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6. 仲裁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仲裁员名册中遴选。
7. 开庭审理
(1)时间:仲裁受理后,由仲裁员确定开庭时间。 (2)程序:仲裁庭审理案件,听取双方陈述、质证、辩论。 (3)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8. 裁决
(1)裁决期限: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2)裁决内容:仲裁裁决应当载明裁决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3)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9. 不服裁决的处理
(1)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对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裁决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需要注意的事项
及时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准备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