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法人身份的探析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劳动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人是否具有仲裁身份。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jpg)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并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该条规定中并未明确法人是否具有仲裁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中,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通常是法人,因此可以推断,法人具有仲裁身份。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规定明确赋予法人仲裁身份。
在司法实践中,法人也经常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出现。例如,在《北京晨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中,北京晨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被刘某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了刘某某的仲裁申请,并对该案进行了仲裁。
理论分析
法人具有仲裁身份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劳动争议仲裁也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此法人具有仲裁身份是合理的。
赋予法人仲裁身份还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主体中,用人单位往往是法人。如果法人不具有仲裁身份,则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只能以自然人身份起诉。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难度,也降低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效率。
结语
根据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法人具有劳动仲裁身份。赋予法人仲裁身份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则,也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仲裁中,法人应当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仲裁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