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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05 浏览量:689

劳动仲裁视为撤回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申请人没有明确表示撤回,劳动仲裁也会被视为撤回。本文将探讨中国劳动仲裁法中劳动仲裁视为撤回的情况。

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吗

主动撤回

劳动仲裁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仲裁庭审核同意。仲裁庭同意后,仲裁程序终止。

视为撤回

法律还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仲裁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逾期不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劳动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庭通知申请人开庭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开庭,或者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劳动仲裁法第32条规定,仲裁庭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逾期不缴纳仲裁费用:劳动仲裁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仲裁时预交仲裁费用。申请人逾期不缴纳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法第53条规定,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后果

劳动仲裁被视为撤回后,仲裁程序终止。申请人不能再次就同一争议事项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庭视为撤回劳动仲裁决定后,会出具《视同撤回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视同撤回通知书》后,如果认为仲裁庭的决定不当,可以自收到《视同撤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如果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维持仲裁庭的决定,申请人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劳动仲裁视为撤回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仲裁程序的效率。该规定也可能侵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了以下保障措施:

仲裁庭在作出视为撤回决定前,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申请人可以就仲裁庭的视为撤回决定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结论

劳动仲裁视为撤回制度是劳动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旨在促进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仲裁程序的效率。然而,该制度也可能侵害申请人的权利。因此,法律对劳动仲裁视为撤回的情形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