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诉讼费收取规定
一、诉讼费的定义
诉讼费是指由原告或被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其目的是补偿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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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如下:
1. 财产纠纷案件:
争议标的额不足1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2.5%交纳,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2%交纳; 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1.5%交纳。
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解除婚姻的,按请求损害赔偿金额交纳诉讼费。
3. 其他案件:
对于其他未明确规定诉讼费收取标准的诉讼离婚案件,由人民法院酌情收取。
三、诉讼费的交纳
原告或被告应当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交纳诉讼费。诉讼费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帐、汇票等方式缴纳。
四、减免诉讼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半交纳或免交诉讼费:
1. 生活困难的公民; 2.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 3. 社会保障金领取人员; 4. 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 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 6. 起诉请求纠正行政违法的,受行政处罚的金额不足100元的; 7. 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起诉请求返还被扣押的财物的; 8. 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请求支付的诉讼标的额在1000元以下的。
五、缓交诉讼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1. 因客观原因确无能力缴纳诉讼费的; 2. 因交纳诉讼费可能导致生活困难或造成财产损失的。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缓交诉讼费。
六、其他规定
1. 因上诉、再审等原因重新立案的,应当重新交纳诉讼费。 2. 如果当事人撤诉、和解或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已经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3. 诉讼费的具体收取细则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七、中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