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离婚诉讼程序
一、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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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
1. 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2. 诉讼费
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交纳诉讼费。
三、受理
1. 形式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实质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审理
1. 开庭审理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在立案受理后三十日内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和被告应当出庭。
2. 调解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3. 判决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五、上诉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离婚生效
离婚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
七、财产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子女抚养
在离婚诉讼中,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
九、特殊情况
1. 军人离婚
军人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受理,转交人民法院审理。
2. 外国人离婚
外国人离婚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