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离婚诉讼怎么被受理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04 浏览量:549

离婚诉讼受理

在中国法下,符合下列条件的离婚诉讼应予受理:

一、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离婚诉讼怎么被受理

原告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为与原告具有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原告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诉讼请求明确

原告应当明确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还可以同时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请求。

四、有事实和证据支持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两年以上、感情不和睦、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诉讼程序合法

原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按规定提供证据。

受理程序

1. 受理审查

法院收到离婚诉讼状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 受理裁定

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应当制作受理裁定书,并向原告和被告送达。

3. 诉前调解

在受理离婚诉讼后,法院可以组织原告和被告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并依法监督执行;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

特殊情形下的受理

对于军人离婚诉讼,有特殊规定:

军人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分居已满1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离婚诉讼,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夫妻双方均在内地居住的,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在内地居住的,向内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在香港或澳门居住的,内地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向香港或澳门法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