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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现场查手机吗

法诠网官方发布于:2024-04-04 浏览量:951

劳动仲裁中的手机查阅权

引言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获取相关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手机作为现代人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往往存储着大量与劳动纠纷相关的信息。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否享有查阅对方手机的权利,便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对劳动仲裁中手机查阅权进行深入探析。

劳动仲裁能现场查手机吗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查明案情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调查取证,勘验现场,并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进行鉴定。该条规定赋予仲裁庭广泛的取证权,但并未明确是否包括手机查阅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提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能力的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仲裁庭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证据目的,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仲裁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对于劳动仲裁中手机查阅权,仲裁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赞同派:认为手机承载着大量与劳动纠纷相关的信息,仲裁庭为了查明案情,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查阅。 反对派:认为手机包含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查阅可能侵犯个人权利。手机查阅具有技术难度,容易造成证据灭失或篡改。

法院裁判

近年来,法院对劳动仲裁中手机查阅权的裁判呈现出一定的趋势:

在《罗某诉深圳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中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手机资料与案件有较大关系,对方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仲裁庭有权要求出示手机原件进行比对。 在《李某诉上海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出示手机,是为了核实其提交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符合查明案情需要,并不构成侵犯隐私。

平衡各方利益

劳动仲裁中是否允许手机查阅,需要在查明案情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进行平衡。仲裁庭在行使手机查阅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仅在案件需要的情况下,才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查阅。 合法性原则:查阅程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密性原则:查阅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具体操作

仲裁庭在对手机进行查阅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原件,并当场查阅。 委托技术人员对手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采取其他不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查阅方式,如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屏幕录制或截图等。

结论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拥有手机查阅权。但行使此权利应遵循必要性、合法性、保密性原则,并在实际操作中采取适当措施,以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本文不代表法诠网全部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