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
引言
劳动仲裁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途径。劳动仲裁中,当事人范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深入探讨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明确劳动仲裁只能告单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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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包括:
申请人:劳动者本人、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一方) 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仲裁只能告单位吗?
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劳动仲裁只能告用人单位。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公司也可以成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公司成为被申请人的情形
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例如,劳动者之间因奖金分配或岗位调动产生纠纷。 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例如,人力资源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或派遣劳动者从事与约定不符的工作。
劳动者对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讼权利
由于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实际用工主体的地位,因此劳动者对人力资源公司享有与用人单位相同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可以因下列劳动争议向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仲裁申请:
工资报酬争议 工时休息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酌定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裁定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可能会酌情决定是否将人力资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追加到案件中。
案例分析
案例一:劳动者小明被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明工资,小明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将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 案例二:劳动者小华因工作原因受伤,请求用人单位乙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乙公司并未为小华缴纳工伤保险,遂裁定驳回小华的仲裁请求,并追加人力资源公司丙公司为被申请人。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劳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力资源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人。劳动者有权对人力资源公司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有酌定权决定是否追加或者变更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