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会上企业的微信证据
引言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重要程序,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近年来,微信作为一种普及的通讯工具,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本文将结合中国的法律,探讨企业微信在劳动仲裁会上作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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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的类型
企业微信在劳动仲裁会上可以作为以下类型的证据:
文字聊天记录:双方在微信上发送的文字消息,可以作为书面证据。 语音消息:双方在微信上发送的语音信息,可以作为录音证据。 图片或视频:双方在微信上发送的图片或视频,可以作为物证。 电子合同:双方在微信上签订的电子合同,可以作为合同证据。
微信证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关联性原则: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须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假或伪造。
对于企业微信作为证据的效力,仲裁庭一般会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审查:
原始性: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为原始记录,是否存在篡改或删除的可能。 完整性: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截取或断章取义的情况。 真实性:聊天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虚假或者伪造的情况。
企业微信证据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仲裁中,由主张劳动权利的劳动者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提供微信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企业微信证据的反驳
企业可以对劳动者提交的微信证据进行反驳,否认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关联性。企业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或者对微信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提出质疑。
举证举证责任
如果企业对微信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关联性提出质疑,则企业承担举证举证责任。企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证据不真实或者不具有关联性。
结论
企业微信在劳动仲裁会上作为证据的效力取决于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者主张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时,需要提供微信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企业可以对微信证据进行反驳,并承担举证举证责任。仲裁庭会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微信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