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50条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0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履行、违约等纠纷; 2. 工伤待遇、医疗费报销、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纠纷; 3. 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纠纷; 4. 劳动者与工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5. 法律、法规、规章、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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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释:
第1项:劳动合同纠纷
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内容、变更等争议。 变更劳动合同:包括调动工作、变更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争议。 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解除、违法解除等争议。 履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争议。 违约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违反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违反合同义务等争议。
第2项:劳动报酬纠纷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报销、伤残等级评定等争议。 医疗费报销:包括工伤以外的医疗费报销争议。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争议。 工时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争议。 休息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争议。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争议。
第3项:其他劳动争议
培训:包括职业培训、在职教育等的争议。 劳动保护:包括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争议。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孕产期女职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等争议。
第4项:劳动者与工会组织纠纷
纠纷类型:包括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引起的争议。
第5项:其他劳动争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未明确列举的劳动争议。
仲裁的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0条的受理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纳入了更多类型的劳动争议,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