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职工伤证收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离职工伤证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证明劳动者曾遭受工伤的凭证。该凭证在劳动者再次就业或申请工伤认定时具有重要作用。
收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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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离职工伤证可以被收回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未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或者伪造、变造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材料的; 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者故意犯罪的。
收回程序
如果符合收回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以下程序收回离职工伤证:
1. 调查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劳动者是否符合收回条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2. 作出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是否收回离职工伤证的决定。 3. 通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书面通知劳动者收回离职工伤证的决定及其理由。 4. 执行决定:劳动者应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后15日内将离职工伤证交回。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收回离职工伤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常见问题
1.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死亡,其家属的离职工伤证也会被收回吗?
否,家属因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死亡而领取的离职工伤证不受收回影响。
2. 劳动者已经享受过工伤待遇,但后来被收回离职工伤证,是否需要返还待遇?
是的,劳动者需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返还已享受的工伤待遇。
3. 劳动者被收回离职工伤证后,还能再次申领吗?
不能,劳动者的离职工伤证一旦被收回,无法再次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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