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调取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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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取证据程序
1. 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说明需要调取的证据、调取对象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调取的理由。
2. 审查
仲裁庭对调取证据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 调查取证
仲裁庭指定专人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
4. 合法性审查
仲裁庭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有效性。
三、证据调取对象
仲裁庭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劳动者 证人
四、证据范围
仲裁庭可以调取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任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合同 工资发放记录 绩效考核记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争议处理意见书
五、调取方式
仲裁庭调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
传唤当事人或证人 向有关单位发出调取令 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调取证据
六、调取期限
仲裁庭一般会指定调取证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或者调取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仲裁庭可以依法处理。
七、证据保全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或者调取对象存在毁损或者隐匿证据的可能性,仲裁庭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
八、证据费用
调取证据所需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九、拒不提供证据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或者调取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仲裁庭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责令提交证据 采纳对方当事人的证据 对其不利的情形作出推定 给予罚款或拘留
提示:
劳动仲裁证据调取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和必要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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